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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政府投资项目总承包代建制的探索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7-26 11:26:48

  总承包代建制的具体做法

  (一)确定一个主体:

  政府投资性项目(包括公益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等)必须确定项目法人(即代建人),在目前法律和政策条件下,项目法人可以是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公司,也可以是政府成立的专门承担政府性投资任务管理的公司或事业法人。政府职能部门、项目使用部门不宜作为项目法人或代建人。

  (二)建立一项机制:

  在具体项目实施中,在明确责任的前提下,为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必须组建项目业主办公室。该业主办公室由项目法人总负责,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以及项目法人确定的工程管理公司参加,共同承担建设方面的业主责任。

  (三)把住一个关口:

  即投资关,发改委负责严格审定批准项目的规模、标准、投资额度等,一次包死。

  (四)遵循三项原则:

  1、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2、全过程引入中介公司,参与咨询、服务、招标代理等项目管理;3、要用招投标的方式选定各个环节的责任单位(如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等)。

  (五)分清两个阶段:

  1、投资筹备阶段:发改委牵头,建委等各部门配合,共同监督协助项目法人(业主办公室)实施开工前规划、设计方案招标,施工总承包单位招标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招标,监督其与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及委托项目管理单位签订四项合同。

  2、投资建设阶段:建委牵头,市政等各部门配合,共同监督协助项目法人(业主办公室)认真履行其职能,督促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严格照图施工,规范分包和设备采购行为,严把质量关,确保安全生产,协调红线外大市政配套,解决各种地方事务。

  (六)明确三个责任:

  发改委是投资筹备阶段的牵头责任单位,建委等各部门配合;建委是投资建设阶段的牵头责任单位,市政等各部门配合;监察、审计贯穿始终。

  (七)实行五个总承包:

  1、投资总承包:发改委与项目法人之间;2、设计总承包:项目法人与设计总承包单位之间;3、施工总承包:项目法人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之间;4、监理总承包:项目法人与监理总承包单位之间;5、委托项目管理总承包:项目法人与被委托的工程管理咨询服务单位之间。

  (八)搞好四项招投标:

  1、设计方案及设计单位招投标;2、施工总承包企业招投标;3、监理单位招投标;4、项目管理单位招投标。

  (九)签订好四项“包死合同”:

  1、设计合同要包死:包括建筑结构、装修、机电、市政涵盖项目全部,由设计总承包单位负责,可自身完成,也可组织多方设计单位协作完成。特别强调设计总承包单位不得强行设计使用其推荐的产品。

  2、施工总承包合同要包死:包括土建、装修、机电、设备、市政等项目红线内的全部施工内容及设备采购任务,既可由总包单位自身完成,也可由总包单位通过招投标组织分包单位或供应商完成。

  3、监理合同要包死。

  4、委托项目管理合同要包死:业主委托项目管理中介服务机构参与全过程管理,如技术、质量、工期控制、投资拨付、工程验收、合同管理等等。

  (十)确定“一条底线”:

  总承包施工企业的合同价格是项目法人所确定的最后“一条底线”,这条线是不可超越的,但项目法人可以通过监督总承包施工企业的分包商或设备供应商的招投标,还会节省中标价与暂估价之间的差额,使这条“底线”再降低,节约投资、降低成本。

  (十一)实行“1+2+(1—3)”监督:“1”即一条主线。纪检、监察、审计进行全程跟踪,全面实施阳光工程。“2”即两个层面监督:发改委、建委、监察、审计等部门对项目法人监督;项目法人对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督。

  “(1—3)”项目法人要全面监督控制三方,反过来三方也通过合同监督约束项目法人。

  (十二)严格五不准:

  1、不准项目法人和使用单位擅自修改已批准的设计方案,擅自提高建筑标准;

  2、不准项目法人推荐施工分包单位;

  3、不准项目法人推荐设备和材料供应厂家;

  4、不准项目法人接受施工、设计、监理、分包和厂家的馈赠和宴请,以及出国、出差邀请;

  5、不准项目法人向施工、设计、监理、分包和厂家借用车辆及各种物品。

  (十三)把握10个重点环节:

  1、在组织施工总承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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