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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决定因素
作者:佚名 来源:项目管理者联盟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2-28 10:38:59
534万美元的材料与设备,占项目国际采购总量的一半。

  5.法律制度承包者一旦与业主签订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就获得了选择与安排设计和施工,甚至材料与设备供应单位的权利。也就是说,具体承担设计和施工的单位,不必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对于这种情况,各国(各州)法律的态度不同。在设计—施工承包方式发源地美国,就有一个Brooks建筑师/工程师法案,该法案要求政府项目的业主在为所有联邦政府投资的项目采购设计服务时不引入竞争机制。根据该法案,政府让设计单位提交证明文件,证明他们是否胜任,能否满足要求,然后进行评选,从中选取最优者,最后同中选者商谈公平合理的价格。美国许多州制定了类似Brooks法案的州法律,使设计-施工合同很难推广。例如,佛罗里达州某法院就否决了该州某市公共住房项目的采购程序。遭到否决的采购程序允许报价最低的承包商为该项目选择一位设计人员(该项目实际上使用的是设计-施工合同)。法院认为该程序未保证市政府支付的设计费是通过竞争确定的,不公平,与政府政策抵触。法院还认为采购程序未保证该项设计任务是由最好的设计单位完成的。尽管Brooks法案有不少问题,许多联邦政府机构不但选用了设计-施工合同,而且还发现这种合同给联邦政府带来了巨大的好处。例如,工程兵部队在军队住房项目上使用设计-施工项目取得了很大成功。他们的做法是对有关法规进行了具体修改,使这种方式合法化。现在,美国很多州已经允许某些项目的采购使用设计-施工合同。当然,他们对此也施加了某些限制,例如项目的事先规划或设计要由注册建筑师批准。其它一些地区还通过了有关法律,使本州的Brooks法案不适用于设计-施工合同。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如果认真执行该法的规定,则设计-施工、设计采购施工和交钥匙合同就是非法的。否则,必须对《招投标法》的这一条进行修改,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新的解释。对工程总承包中设计的理解对于承担工程总承包的建筑企业,设计是非常重要的任务。但是,何为设计,我们的理解还很不一致。在国际建筑市场上,很多施工承包商都承担一部分设计工作,主要是施工图设计,但不限于此。我国所谓的施工图在大多数情况下就是发达国家和国际建筑市场上的“详细设计”。详细设计既可以由设计单位,也可以由施工承包商承担,具体要看工程的需要和承包商的能力。国外的施工图在多数情况下就是我国施工单位根据设计单位完成的施工图绘制的、供一线工人在作业中使用的大样图。国际建筑市场上很多业主在设计做到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的深度时,就开始选择施工承包商,以便“边设计,边施工”,尽快完成工程,迅速取得效益。在开工之后,再由设计单位,根据施工进度提供必要的详细设计文件。

  就承担的设计任务而言,国际建筑市场上承包商所起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按照合同图纸施工业主在选定承包商之后,承包商就必须按照合同文件中设计文件的要求施工。承包商经常会向业主和设计者指出图纸中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2.合同规定承包商承担工程的全部和部分设计业主在招标前的资格预审中或以其它方式考察和了解投标人的设计能力。施工能力不相上下的承包商,设计能力强者竞争力就强。当合同规定承包商承担工程的全部和部分设计时,业主会在合同中设立激励机制,让承包商分享优化设计的成果,使其不但能从自己施工方便的角度,也能从为业主保证工程的质量、降低成本和加快进度的角度优化设计文件。

  3.招标文件中请投标人提出自己的设计和施工方案招标者为了降低工程成本,有些时候会主动请投标者在投标时另行提出与招标文件不同的设计。只有满足招标者的功能和技术要求,且花钱少、耗时短,能够保证质量的设计才能战胜竞争对手。这种竞争方式的结果,能够为招标者、投标者以及整个国家都带来好处。

  4.设计和施工均由一家单位承担这种方式在理论上对设计和施工承担者所具有的激励作用最大,能够激发承包单位尽最大的努力优化初步和施工图设计。任何真正为自己利益考虑的业主,都喜欢质量好、花钱少和进展快的设计。因此,优化设计可以大大提高承包单位的竞争力,使其容易战胜竞争对手,获得工程合同。由于我国大部分设计和施工单位目前仍然单独经营,处于建筑业生产价值链中不同的地位,利益各不相同。对于设计分包单位,要想调动设计人员优化设计的积极性,就必须让他们实实在在地分享到设计优化后的好处。即便同属于一个(集团)企业,设计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利益也是不同的,也必须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单靠行政命令是不行的。

  5.施工图设计单独招标在由业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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