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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俄罗斯工程建筑行业出台新法规的看法及建议
作者:佚名 来源:人民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8-18 14:30:40

  调整和治理工程建筑业市场秩序,重组企业架构,是俄应对经济危机,振兴经济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近期以来俄已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工程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尤其是自2010年1月1日起,俄工程建筑业将实行新的勘探、设计和建设资质许可证制度。中国企业进入俄工程建筑市场将面临新的契机和挑战。我应根据俄的变化,分析利弊,积极应对,加强协调和引导,有序地进入俄建筑市场,推动和扩大两国在这一领域的互利合作。

  一、俄建筑行业相关法律的主要变化及实施办法

  (一)俄建筑业资质许可的变化

  2009年以前,在俄承包建筑设计和施工项目需要申请并获得政府颁发的建筑设计和建设资质许可证。外国公司进入俄罗斯建筑市场的途径有二,一是申领在俄建筑业许可证。外国公司需在俄注册公司,然后以俄公司名义向政府申请资质。外国公司只有获得了俄政府颁发的许可证才有资格参与俄建筑项目的投标及承包工程。二是与具有资质许可证的俄罗斯公司组成联合体,并以联合体的名义参与俄建筑项目的投标及承包工程。

  根据俄罗斯联邦新修订的相关法律,2010年1月1日起,建筑业的资质许可证将不再由联邦政府,而由联邦自律机构颁发。原联邦政府颁发的建筑业许可证失效。

  (二)俄建筑业资质许可证的实施办法

  1、俄建筑业资质许可证将由自律机构颁发

  《俄联邦关于修改建筑法典和俄罗斯联邦其他法令的法律》(俄罗斯国家杜马及联邦委员会分别于2008年7月2日和7月11日通过)规定,涉及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建设、维修、基建项目大修等领域的自律机构(以下简称自律机构),作为非商业组织,颁发对基建项目安全产生影响的工程勘探、编制设计文件、实施建设、维修以及基建项目大修类工作的许可证。

  2、自律机构颁发许可证的范围

  根据2008年12月22日修订的《俄罗斯联邦特种业务许可证法》,为建设非季节性或者辅助性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工程勘察、设计和建设的资质许可证由自律机构颁发。

  3、自律机构的组成与登记

  2007年12月17日生效的《俄罗斯联邦自律机构法》阐述了自律的概念。自律可以理解为由企业家主动或者职业活动主体独立和倡导性的活动,其内容是编制、规定这些业务的标准和规则,以及对遵守这些标准和规则的要求进行监督。企业家和职业活动主体依据上述自律法联合组成自律机构。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按照规定程序登记并实施符合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的企业活动的个体企业和法人可以理解为企业活动主体;依据联邦法律实施职业活动的自然人可以理解为职业活动主体。目前,在俄罗斯从事建筑工程设计类的自律机构至少需由50家个体企业或者法人组成,从事建筑工程建设、维修和建筑项目大修类的自律机构需要联合100家或更多个体企业或者法人组成,也可以成立从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建设、维修、基建项目大修等综合类的自律机构。

  2008年11月29日,俄联邦总理普京签署的《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实施建筑法典修正案及单行法令措施的规定》指出,为执行《俄罗斯联邦建筑法典》2008年7月22日修正案及单行法令,由俄罗斯联邦地区发展部确认对基建项目安全产生影响的工程勘察、设计、建设、维修、基建项目的大修等工作种类目录;由联邦生态、工艺和原子能监督署实施对自律机构在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建设、维修、基建项目的大修等范围内的业务监管以及对上述自律机构的登记。

  4、申请与加入自律机构

  (1)申请加入自律机构的个体企业及法人应当向自律机构提供下列文件:

  * 入会申请,包括说明从业种类和拟取得何种从业许可证;

  * 企业登记证书、创立文件,外国公司应提供根据所在国法律进行国家登记的证明文件的俄文译 本;

  * 确认符合特定种类业务发证要求的文件;

  * 如果个体企业或者法人在其他自律机构已经取得其他业务种类的从业许可证,需要提供该从业许可证的复印件;

  (2)加入自律机构

  * 对于符合颁发对从业(一种或者数种业务)许可证要求的法人,包括外国法人和个体企业,可以接纳为自律机构成员。自律机构成员全体会议决定在本机构业务范围内向本机构成员颁发从业许可证。

  * 在收到符合要求的文件后三十日内,自律机构应当进行查验并作出接纳或者拒绝该个体企业或法人成为自律机构成员和对其颁发从业许可证的决定,如果拒绝接纳须说明拒绝的理由,并向该个体企业或者法人送交(寄送或者当面提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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