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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档案工作管理体制争议之我见
作者:李文华 蔡… 来源:中国论文联盟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4-15 20:14:11
地把城建档案工作开展起来,这并不是降低了对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要求或者减轻了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责任。相反,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对档案业务管理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档案业务管理机关,今后要把城建档案工作和城建档案馆的工作看作是整个档案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积极主动地配合各级建委、规划部门、城建部门作好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档案业务管理部门还应当协助和配合建委和规划部门、城建部门抓好城建档案人员的培训工作。这项工作也是当前城建档案工作中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不把培训工作搞好,工作要开展起来是有许多实际困难的。”②

  由此可见,对城建档案按专业统一管理,各城市建立城建档案馆,由建设、规划行政部门管理,全国由建设部统一管理是历史发展和积累的结果,创业之初和发展的相当长一段时期,不仅没有管理体制之争,而且正是因为国家档案工作主要领导和档案行政部门的促进,才逐步建立起各地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和工作 网络 ,开展城建档案业务工作,并不断发展壮大。

  2.2 多年来,全国人大、国务院、建设部、国家档案局出台了一系列与城建档案工作相关的 法律 法规和政策文件,对目前我国城建档案工作管理体制进行了明确要求和具体规定。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及《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第七十条,都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工程档案资料,并赋予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规定移交档案的单位进行处罚的职权。国务院批准发布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科技档案工作必须按专业实行统一管理。国务院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机构,加强对所属 企业 、事业单位科技档案工作的领导”;第二十八条规定:“大中城市应当建立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收集和保管本城市应当长期和永久保存的基本建设档案”;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各专业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本条例的精神,结合本系统、本地区科技档案工作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四条规定:“中央和地方专业主管机关的档案部门,应根据本专业的管理体制,负责对本系统和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档案法》第七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精神,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档案局1987年1月颁布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87)城办字第585号),建设部制定颁发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1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等部门规章,并设立了“建设部城建档案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各地区城建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2.3 在目前我国城建档案工作管理体制之下,我国城建档案工作得到了持续健康 发展 ,形成了相当的规模,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和 经济 效益。

  自上世纪六十年代以来,特别是八十年代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规划局)都建立了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全国有600多个城市建委、规划局设立了城建档案馆,1200多个县建设局设立了城建档案室(或馆),共有从业人员9万多人,馆藏档案1.8亿余卷,城建档案利用已累计产生80多亿元可测算社会效益。这些城建档案馆(室)或是各城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委(规划局)的直属事业单位,或是县(市)建设局(规划局)的内设机构,其业务均归口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它们在服务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促进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得到了各地区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和赞誉。目前,我国城建档案工作体制从实体规模上已经超过了现有综合档案管理体制。在建设部是一个工作办公室,但在全国则是一个相当庞大的体系,对我国建设事业而言,堪称“牵一发而动全局”。

  3现实:我国城建档案工作在建设事业现实土壤中的“三大创新”注定目前我国城建档案工作与建设事业管理体制无法剥离

  3.1 业务工作创新

  我国城建档案工作是档案实体管理与业务工作管理并举,而以业务工作管理为重,已与建设行政程序融合在一起,创新形成了诸如建设工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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