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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采购合同管理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工程项目管理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1-20 14:54:41
虑合理磅差和尾基因素。

  3.交货质量检验

  (1)质量责任

  不论采用何种交接方式,采购方均应在合同规定的由供货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内,对交付产品进行验收和试验。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设备,应于合同内规定缺陷责任期或保修期。在此期限内,凡检测不合格的物资或设备,均由供货方负责。如果采购方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质量异议,或因其使用、保管、保养不善而造成质量下降,供货方不再负责。

  (2)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产品质量应满足规定用途的特性指标,因此合同内必须约定产品应达到的质量标准。约定质量标准的一般原则是:

  ① 按颁布的国家标准执行;

  ② 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产品按部颁标准执行;

  ③ 没有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作为依据时,可按企业标准执行;

  ④ 没有上述标准,或虽有上述某一标准但采购方有特殊要求时按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3)验收方法

  合同内应具体写明检验的内容和手段,以及检测应达到的质量标准。对于抽样检查的产品还应约定抽检的比例和取样的方法,以及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单位。质量验收的方法可以采用:

  ① 经验鉴别法。即通过目测、手触或以常用的检测工具量测后判定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② 物理试验。根据对产品的性能检验目的可以进行拉伸试验、压缩试验、冲击试验、及硬度试验等。

  ③ 化学实验。即抽出一部分样品进行定性分析或定量分析的化学试验以确定其内在质量。

  (4)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合同内应具体写明采购方对不合格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拒付货款的条件。采购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检验情况,出具检验证明和对不符合规定产品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凡因采购方使用、保管、保养不善原因导致的质量下降,供货方不承担责任。在接到采购方的书面异议通知后供货方应在10天内(或合同商定的时间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采购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如果当事人双方对产品的质量检测、试验结果发生争议,应按《标准化法》的规定由标准化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三: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都必须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在未达成新的协议前,原合同仍然有效。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一方应及时将自己的意图通知对方。对方也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的15天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物资采购合同变更的内容可能涉及订购数量的增减、包装物标准的改变、交货时间和地点的变更等方面。采购方对合同内约定的订购数量不得少要或不要,否则要承担中途退货的责任。只有当供货方不能按期交付货物,或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影响工程使用时采购方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成为不必要,才可以拒收货物,甚至解除合同关系。如果采购方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届满前40天通知供货方,以便供货方修改发运计划和组织运输工具。迟于上述规定期限双方应当立即协商处理。如果已不可能变更或变更后会发生额外费用支出其后果均应由采购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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