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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施工项目经理的权、责、利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20 11:05:30  文章录入:21cpmzhang  责任编辑:21cpmzhang

大忌。施工项目经理的责任,不仅仅是与某项工程质量相关,而且更涉及到施工项目经理本人所属的企业和率领的施工队伍的前途和命运。尤其在竞争激烈的建筑行业市场上更多的是要讲信誉第一。一个项目经理和他所属的施工团队,在项目工程建设中,能够保证施工项目按照规定的目标,高速、优质、低耗、全面完成,同时还保证各生产要素最大限度的优化配置。他这个项目经理的管理水平和信誉,将越来越高,市场竞争能力只会越来越强,所属企业团队生存的机遇也越来越多。这就是项目经理的责任重于泰山。

  其三,施工项目经理的权力作用。

  责任与权力是成正比的,无所谓权力也就无所谓责任,责任是权力的依据,而权力是确保项目经理能够承担起责任的起码条件和必须手段。如果项目经理没有必要的权力,什么事情都要请示报告,请求建设单位和所属的经管单位来审批,那他就无法开展工作,也无力承担起对项目的责任。比如,对项目中的工艺流程不合格或者不科学,达不到合同中的规范标准甚至影响工程质量。他就有权力责成停止施工或者返工,以至赔偿损失。建设单位或者主管单位法人代表则不能干预。又比如,建筑施工材料、设备等物资的购置,项目经理有权按合同规定进行决策,以及由此而引起的重大支付问题作出处理。所以讲:赋予施工项目经理一定的权力,是确保项目经理承担相应责任的先决条件和基础。履行项目经理职责的权限必须由企业法人代表授予,并用制度和合同具体确定下来。根椐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和工程项目的责任需要,权限大致有:用人、财务决策权,进度计划控制权,技术质量决策权,设备、物资采购决策权以及与施工项目有关的权限。给施工项目经理相应的权限,从另一角度上看,更可以充分调动项目经理的积极性,挖掘项目经理的内在潜力。我有一个很深的体会,每当一项工程完成并得到建设单位或质捡部门的认可验收后,心里就有甜滋滋的喜悦和轻松舒畅。而当某项工艺出了问题或要返工时,心中就无比的恼火和沮丧。这就是说明了人都是有上进心的。给了权办不好事说明自的无能,尤其在建筑行业中,你拥有施工项目经理应有的权力,却搞不好一项工程,或者说搞一个项目丢一个地方,那你这个施工项目经理就太窝囊废了。窝囊废的经理要想在建筑行业站住脚,是没有立锥之地的。有谁愿意做这样的事?要做好一个施工项目经理,要承担施工项目所应有的责任,只有靠权力支撑,丧失或不赋予应有的权力,责任就是空中楼阁。

  其四,施工项目经理追求的是利益

  责任和权力成正比,责任和利益也是成正比。在控制好质量和进度的情况下,提高经济效益,为施工参与者和自已增加收入是应该的,正当合理合法的。在当前市场经济竞争激烈的环境里,适者生存。有哪个行业、企业或者说经济实力离得开经济效益?就我们建筑企业或实体,如果争取到承包的工程项目多,创造的收入多,谁不高兴呢。经济发展了,效益提高了,收入增多了,这就是目的。这样不要讲对国家对单位作了贡献,个人获利多生活也就会大大改善和提高。所以,笔者认为经济效益是所有施工者所追求的中心目的。“利益”可以充分调动项目经理的积极性,也同时可以挖掘整个施工队伍的积极性的。除此就无从可谈。一个施工承包单位或施工项目经理,他承包一个个项目,一个个工程,首先考虑就是在这些项目工程中能赚多少“钱”。得多少利。谈不考虑这个问题的这是假话。市场上赔本的买卖谁也不会干。参与招投标就是对利润率多少的竞争。作为施工项目经理,在争取项目的投标预算或概算时,就该本着对所属企业及职工利益负责任。本能地考虑应得利润多少,当然多多益善。要马儿跑,又想马儿不吃草,这是不科学不客观的想法。目标管理责任制,实际上除法律责任外,基本上都是将经济效益与个人收益掛钩的。合同中就有不少通过经济杠杆来强化双方的职责,制约双方的违章行为。如果讲权力是项目经理的必要条件和手段,那么效益则更是项目经理的动力与目标。无所谓权力,无所谓责任。那么无所谓利益要权力又有何用?施工项目经理的“权力”和“利益”与社会流传的“权大利大”的关系有所不同。社会流传的所谓权的说法,那所指的是人民赋予执政者的公共权力。而项目经理的所谓的“权力”则是做事施工的权力,风险性更大更快。而得到的利益却未必兑现得了,很大程度上他还必须参与施工之中,作出较大的付出。项目经理如果没有相应的利益,那他是不会承担相应的责任,也不会要那种施工管理的权力的。至于项目经理的利益形式及多少,则应该视其在施工项目管理过程中,所付出的劳动负荷(脑力、体力)与承担的责任、创造出的经济效益而定。固然施工项目的完成是群体劳动和智慧的体现,但项目经理则是这个群体中的指挥者、调度者、组织者和责任者。舍其而不成。“大河无水小河干”,整个施工项目赚不到钱,得不到利,施工项目经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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