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工程管理,项目管理,国际工程,项目经理,房地产,融资,可行性研究,总承包,信息化,代建制,招投标,设计管理,进度,成本,风险,质量,概预算,造价,合同管理,施工组织,监理,工程咨询,保险,劳务,FIDIC,索赔,BOT,PPP,PMC 中国工程管理网,关注工程的策划,建设与运营。 工程,项目,工程管理,项目管理,国际工程,项目经理,房地产,融资,可行性研究,总承包,信息化,代建制,招投标,设计管理,进度,成本,风险,质量,概预算,造价,合同管理,施工组织,监理,工程咨询,保险,劳务,FIDIC,索赔,BOT,PPP,PMC 中国工程管理网,关注工程的策划,建设与运营。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论工程变更控制管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房地产E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2/24 16:28:06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单位的责任造成的施工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与此权利相对应的,是建设方的义务。目的是为了合理分担风险,以节约交易费用。当施工单位提出索赔要求时,是行使权利,受建设方委托的、同时也是独立的第三方的监理方应当予以认真考虑,此时,只要求监理工作合乎实质公正,此外没有其它要求。

  工程变更则不然,一般来说,工程变更本身并不造成的施工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不是施工单位的法定权利,工程是否需要变更?如需要又如何变更?施工单位至多只有“建议权”,而“建议权”不是权利,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既然不是权利,相应的,就不构成建设方法律意义上的义务。施工单位提工程变更的“建议”时,原则上,虽然监理方也应当考虑,但一般来说,此时只是考虑纯粹的工程技术问题。既然不是施工单位的权利,就无所谓与权利相联系的理由是否成立的问题,无所谓监理工作是否合乎实质公正的问题。所以,此时需要考虑的,通常只是纯粹的工程技术问题,此外也没有其它要求。这对监理工作的责任要求,显然不同于索赔。这是工程变更与索赔的重要区别。承包单位的权利不一样,建设方的义务不一样,一方的权利对应的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非权利对应的是另一方的非义务,反之亦然。因此,工程变更与索赔,工程项目建设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区别,责任也有区别,对独立的第三方的工程监理的工作责任的要求也不同。当然,工程变更本身,有时需要增加投资,这也是投资控制的重要内容之一。

  十一、工程变更之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与索赔之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

  把索赔按照工程变更来办理,另一方面,工程变更又按索赔来办理,这在概念上,施工单位的非权利、“建议权”,往往变成了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建设方的非义务,往往变成了法律意义上的义务。如果其中有工程变更之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的成分的话,对监理单位而言,这等于是拿办理索赔的监理工作责任来要求监理单位办理工程变更。在工程实践中,在反高估冒算者和反无中生有的过程中,通常,施工单位寓高估冒算、甚至无中生有于工程变更之中,寓高估冒算、甚至无中生有于索赔之中,除此之外,由于概念的混淆,有时进而,寓非权利于正当权利之中,寓工程变更之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于索赔之中,再进而,非高估冒算之索赔、索赔之高估冒算、索赔之无中生有、非高估冒算之工程变更、工程变更之高估冒算、工程变更之无中生有并存,或者部分并存,统一于同一份工程变更单之中,统一于同一项工程变更以调增投资的诉求之中,而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往往又同时包括有实物工程数量之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与非实物工程数量之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这在客观上,加大了反高估冒算者和反无中生有的难度,对监理工作的实质公正提出了更严峻的挑战。

  这一方面,可行的思路是,从索赔的定义出发,将工程变更和索赔加以区分。索赔是“赔偿(补偿)——一般来说,也仅仅止于赔偿(补偿)——非施工单位的责任造成的施工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其余属工程变更,严格区分,按不同的程序分别办理,以便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当然,这仅仅是从投资控制的管理技术角度而言。这在理论上也是有意义的。

  十二、结束语

  工程变更之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是一种付诸行动的主观愿望,是一种意识形态,也是客观现实存在,仅仅存在于头脑中的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不是本文定义、研究的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并不等于工程投资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却是工程投资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重要原因。工程变更之甄别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反高估冒算和反无中生有,以及监理工作的实质公正,也是一种付诸行动的主观愿望,一种意识形态,也需要付诸行动,仅仅存在于头脑中的反高估冒算和反无中生有只是一种意识形态而已,不是真正的反高估冒算和反无中生有,并不等于工程投资能得到有效控制,却是工程投资能得到有效控制重要条件。如何甄别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如何反高估冒算和反无中生有?监理工作如何才能合乎实质公正?列宁说:“没有革命的理论,就没有革命的行动。”没有工程变更之反高估冒算和反无中生有的理论,就没有工程变更之反高估冒算和反无中生有的行动。正确的反高估冒算和反无中生有的理论属于投资控制的分支理论,能够指导反高估冒算和反无中生有的行动,指导投资控制的行动。本文旨在定义概念,澄清概念,对这些问题,限于篇幅,这里不进一步讨论,拟另撰文分析,且听下回分解。

  附注:

  1、在工程实践中,常常把索赔按照工程变更来办理,另一方面,工程变更又按索赔来办理。其弊端之一就是正文中论述的,对监理单位而言,这等于是拿办理索赔的监理工作责任来要求监理单位办理工程变更。笔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多年,自然,笔者是反高估冒算者和反无中生有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