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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保障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房地产E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6/30 19:06:40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隐患显现,出现楼毁人亡,也无法追究监理人员的刑事责任。拿动辄建设成本上亿元的建设工程相比,我们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所需承担的责任实在是太小了。

  应加强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管理,提高监理人员违法成本,设立类似“监理失职罪”刑法罪名,监理人员终身对所监理建筑负责,用严刑峻法来提高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责任心。

  在竣工验收阶段,要严格按照相关竣工验收法规验收,未通过验收的,坚决不得交付使用。在施工及验收的过程中,可以由小业主及相关群众参与现场监督。此建议有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因为事关购房者利益,作为相关权利人,小业主完全有此权利,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应当为小业主现场检查、监督工程施工质量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6月8日表示,各地要把加强质量管理贯穿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真正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放心工程。 要求大力强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在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最严格的质量监督管理。

  我们希望相关部门不仅有决心,更要有方法,依法保障工程质量。让保障房真正承担起保障人民的基本居住权力,造福人民大众的历史责任。

  ①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

  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与被监理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平地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四)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五)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六)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

  (七)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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