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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基础设施BOT项目融资的几个问题
作者:江跃龙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30 10:20:40  文章录入:ArticleInput  责任编辑:21cpmzhang

担保,而实行质押担保中,法律也没有“特许收费权”作为担保物的条款规定。BOT项目再融资问题,已开始困扰进入这个行业企业的发展。 
   
  针对高校基础设施BOT项目融资模式存在的种种不足,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工作: 
   
  1.制订BOT项目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BOT项目融资社会行为。由于BOT项目融资方式在我国还处于试行阶段,不少地方还值得探索和进一步完善,制订全国统一规范的法律法规条件还不成熟。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如建设部、教育部等)先行制订行政性法规,或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制订地方性法规,待条件成熟后,经法定程序,上升为法律性规范。 
   
  2. BOT项目行政审批部门及项目合作双方必须严格按经济规律和法律法规办事。如我国《价格法》规定:涉及公众收费项目标准,要有举行听证会的程序,收费项目相关利益群体代表和职能部门代表都可以在听证会上陈述自己意见和建议。目前涉及高校学生收费举行的听证会,主管部门很少考虑高校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参加会议,也很少考虑保障社会投资主体的权益问题。如果不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不考虑社会投资主体正常的投资回报,那么,高校基础设施市场化、社会化就与改革的初衷相违背,走向了“死胡同”。 

    3.建立政府BOT项目综合协调部门。由于我国公共设施引入BOT项目融资方式的时间不是很长,其操作本身还处于探索阶段,再加上我国市场要素发育不全,BOT项目融资外部环境还有待优化。要使BOT项目融资方式在我国高校基础设施领域中健康、快速地发展,政府的参与协调工作是必不可少的。政府可以在产业发展方向、项目选择、综合协调服务等方面做一些企业难以做到的工作。 
   
  4.做好BOT项目融资专门人才培训和专业知识普及工作。这项工作可以由政府主管部门牵头,联合或委托相关院校和研究机构培养,政府人事或劳动职业部门进行考核,实行BOT专业人才行业“准入制”。政府的综合职能部门和相关的研究机构也要结合中国国情,编写符合国情的专业教材,使“教”“学”“研”“行”四者有机结合,共同发展。 
   
  5.BOT项目合作双方要坚持互利互惠的原则,做好项目选定工作。要综合考虑投资者长期利益,也要考虑项目操作者短期利益。如在选定学生公寓长期项目收益同时,也要考虑教师公寓、餐饮、文体、商贸等短期投资回报收益的组合,充分调动社会投资主体的积极性,使高校基础设施市场化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6.探索高校基础设施BOT项目融资体系建设。在做好BOT项目融资同时,我们可以考虑与TOT项目融资、资产证券化(ABS)、融资租赁、资产信托、债券融资等有机结合起来。在管理模式上,我们在考虑“自营”基础上,可以对项目进行“托管”、承包、租赁等多种方式进行有效管理,真正寻找到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符合企业和高校发展情况的全新社会化、市场化的高校基础设施经营模式。 

江跃龙 椰林集团(湖南)高校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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