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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在招标中控制工程造价的对策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机电之家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8 11:10:14  文章录入:ArticleInput  责任编辑:ArticleInput

介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标底。工程量清单编制一定要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每一个子目的工作内容与工作要求应表述准确完整,应做到分项不错不漏、不留缺口。招投标阶段产生的清单单价,将成为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重要工具。尽管造价师暗含着要求运用其拥有的专业技术能力来确保工程量清单的质量,但他仍无法做到工程量清单绝对完美,必须建立纠错机制来确保不因清单的错漏形成造价失控。应建立以下机制:

  a)建立工程量清单报价澄清制度。一些大型工程项目和装饰装修工程,特别是施工方案优劣直接影响报价的工程,在评标中往往会因为投标单位采用先进的施工工艺和优质材料,出现各家报价相差悬殊的现象。易造成采用了先进技术工艺、材料的投标单位失标甚至废标,使评标有失公平合理。因此,应参照国际惯例,建立工程量清单报价澄清制度,让投标单位在评标时有一个解释澄清的机会。主要是澄清投标方案的科学性、施工工艺的先进性、项目报价的合理性。

  b)业主在正式确定中标者前,对得分最高的一、二家中标候选人的标函进行质询的机制。意在对投标函中有意无意的不明确处、遗漏项、错项和其他对招标文件有关要求规避行为进行剖析及质询,以确保各方的利益都不受损害。

  c)中标后的工程量清单的复查机制。例如《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实物工程量报价的技术性规定》中就规定:“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工程量清单作变动、补充和修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如与施工图的实际工程量不符,双方应在中标后一个月内完成核对;确因工程量较大,一个月内无法完成核对而要求延期的,应提出要求,经市招标办同意后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双方超过核对期限后视作无异议。若双方对工程量有异议时,应在核对期限内提交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核。审核后,因工程量变化累计造成中标合同价格变化百分之一以上的,招标人应对工程量进行按实调整,并把调整结果报市招标办,以调整中标价格。”但这一机制本身是有缺陷的,它为中标后开了一道“重新核算工程量”的缺口,难以保障业主的利益。
 
  d)是否允许投标人调整措施项目清单内容,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因措施项目清单与施工方案密切相关,业主如允许投标人调整,且自主报价,则需规定此部分报价包干,不因实体分项清单的变化而调整。

    3 科学的评标方法及标底在评标中的权重

  传统的百分制评标法是由业主计算出一个标底,作为重要的评标指标,投标各家报价均以是否最大程度接近标底,评为一项造价分。一般造价分占整个标函总分值的50%~75%,这种方式的不合理性显而易见,无法得到严格审查和质询的标底作为硬性指标。成为是否中标的决定性因素。也易出现人为控制,滋生腐败。

  在招投标中是否设标底,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即建筑市场的成熟程度和项目非常规技术含量,其主要方面是市场成熟程度。最早上海深圳从2000年7月开始试行“无标底招标”,2003年下半年成都、南宁等全国各地开始推行无标底招标,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推行,被业内人士视为将在全国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推行“无标底招标”的一个重要信号。

  所谓无标底招标,通常的说法是指招标人不编制标底,不设投标报价有效幅度,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自主报价的招标方式2,这种招标方法的变动说到底是评标标准的变革。部分省市现行的“无标底招标”评标方式,则是以各家报价去掉最高标和最低标以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以基准价判断某个报价是否属于合理最低价的方式来评定商务标3。其实这个基准价又是一种变相的“标底”,看起来公开公平,却不具有科学性。国际工程招标中普遍采用的评标方式是“最低价中标法”,才是“无标底招标”的合理内核。

  最低价中标法体现了公平的市场竞争原则,但它在我国适应不良、水土不服的关键原因是建筑领域的市场化程度较低,企业还没有成为严格意义上的完全独立的市场主体。无法避免“价格大战”式的恶性竞争。但只要对“什么是低于成本价报价”进行详细界定,恶意低标是完全可以防治的,如杭州市《关于防止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低于成本价报价竞标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项目仅有措施而无费用报价,又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其低于成本价竞标。对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一般指低于次低报价5%以上的),如其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同时,最低价中标法需要相关的游戏规则的确立,如资格预审,它以企业资金(包括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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