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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下水电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准则问题研究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6-17 14:33:42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水电施工企业来说,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按原有的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进行合同收入的确认,按其确认的依据不同通常有三种确认方法:

  1、是以企业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清单单价确认本期收入,这种方法优点是当期实耗的材料、人工、机械费与当期确认的收入配比最为接近,便于会计成本核算;缺点是企业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没有经过业主的许可,也没有通过监理工程师的验证,当期收入有很大的不确定因素,其中一部分工作量有可能是企业虚报或虽已发生但由于质量或其他原因监理和业主并不认可,这就造成收入进账不实。

  2、是以企业上报的计量支付报表,由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工作量确认为收入。它也是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工程量清单单价作为计价基础。确认本期收入这种方法确认的收入虽然没有通过业主的批复,但没有特殊原因,一般业主都会承认。但是这点很不谨慎,一旦有特殊原因,业主不认可,企业的当期收益就会受到影响。

  3、是以业主批复的计量支付表上的工作量确认为收入,这种方法确认的收入最为准确,具有法定效益。但它的缺点是过于滞后,等业主的批复回到企业再作收入时,其发生成本费用已经是下一期的数据了,这就使收入和费用很难再与当期实现合理配比。

  从以上可以看出,水电施工企业按照原有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进行合同收入确认都有其缺点,就不能准确的确认当期实现的收入,所以就不能合理预计合同总收入。

(二)预计总成本难以合理计算

  由于水利水电施工地质、环境、气候等条件变化和市场价格波动的不可预见性,造成合同预计总成本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如有的工程中标时,可根据各种情况分析,测算出一个比较准确的总成本,但在合同条款外,出现了物价上涨、或因气候等原因延长工期,必然产生合同总成本的变化,资产负债表日未发生的合同预计总成本难以准确确定。

  招投标制的不规范也影响了合同成本的预计。我国实行招投标制近20年,国家也颁布了《招投标法》,但是,不论是客户还是承包商,都从自身利益出发,在合同价款上大做文章。客户在招标中,充分利用建筑市场僧多粥少、竞争激烈的有利条件,有的单纯选择低价中标,有的把垫资施工作为中标条件,有的盲目开工而无法支付工程款,有的从投标总报价中强行砍掉数百万元,上述这种情况,使合同结果和相关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难以可靠估计,使未来合同成本很难预计。

  建筑产品的固定性决定了施工企业的流动性,建筑产品生产多是野外露天作业决定了管理上的复杂性,因此,粗放型管理长期困扰着施工企业。在传统的管理中有两个较突出的问题:一是把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的确认和计量片面地看成是会计部门的事情,相关部门配合少,承担责任少,往往是原始资料跟不上,财会部门干着急;二是成本核算的准确度和精细度都较差,主要原因是单项工程、分部工程繁多,成本对象难以分清,相关部门报送的成本原始资料不准确、不完整、不真实。近几年虽有改进提高,但按CAS15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这两个问题,严重地影响了合同成本的及时、准确确认和计量,进而影响了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三)完工进度(百分比)难以准确的确定

  建造合同准则规定,确定合同完工百分比可以选用有三种方法:实际成本比例法(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完成工作量比例法(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的确定是确认建造合同收入的关键环节,对于复杂的施工对象、设计变更和合同价格的不断调整,要正确确定合同的完工百分比是困难的。

  目前水电施工企业主要采取第一种方法确定完工进度,即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它是根据实际累计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完工百分比。这种方法主要是基于投入与产出之间存在一种对应关系,也是会计人员喜欢采用、较为简便的方法。但是,在实际中因各种因素的影响,成本投入比例与完工进度比例经常失去对应关系,以成本投入多少来反映完工程度往往出现偏差。如果在实际工作中发生了无效的投入,完工百分比就会不准确。在施工期间生产要素的价格变动也会引起成本投入的变化,也会对完工程度有一定的影响。有的企业经营的“管理型项目”,不是以合同收入而是以收取的分包管理费为自己的营业收入,更难建立成本投入与完工程度之间的对应关系。

  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是根据已完合同工作量占合同总工作量的比例确定完工百分比,如实物工程的形象进度、完成工作时间等。前面已述,合同总收入难以确定,已完合同工作量占合同总工作量的比例也难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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