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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下水电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准则问题研究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6-17 14:33:42
根据建造合同、建筑工程预算资料、物料消耗定额资料、历史成本资料和企业现实管理水平等制定目标成本,以此确定合同总成本。

  另外,水电施工企业有时也会采取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或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来确定完工百分比。

  在实际操作中,采用什么方法来确定完工百分比,主要由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等因素决定。不论采用哪种方法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基础管理工作,都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投入与产出的价值量、实物量的完整、准确、真实,以尽力缩小百分比的偏差。为此,企业必须做好建造合同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必须及时地、系统地核算和反映实施建造合同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对于为完成合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必须准确地进行归集和登记,对于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必须进行科学、合理的预计。总之,要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记录、归集、核算成本,为提高完工百分比的准确度奠定基础。要根据建造合同规定的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及其工程量和已办理结算的工程量以及有关记录资料,准确地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及百分比,以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这是最关键要把握的问题。

(四)关于建造合同对纳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1、CAS15对营业税纳税影响的会计处理。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建造安装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为完成合同、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实行按工程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合同,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准则和税法对营业收入的确认最终金额是一致的,只是在施工期间时间确认上有差异。解决时间差异问题,要在会计核算时予以注意,企业每月申报营业税时,应按税法规定以当期办理的工程结算额申报缴纳,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借方;按建造合同准则确认的合同收入计提营业税时,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的贷方;累计确认的合同收入与工程结算收入在办理完工结算之前通常是不相等的,因此,“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存在借方或贷方余额;当工程完工并办理完工结算时,两者收入相等,“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的余额为零。

  2、CAS15对所得税的纳税影响的会计处理。由于收入确认和工程款收取的不同步,税费的计提可参照所得税时间性差异,引入“递延税款”核算办法。“应交税费”科目中计提的各种税费确保按期纳税申报并入库。企业的会计利润和纳税所得产生的差异,需在“递延税款”科目核算和反映。虽然采用监理公司审签的工程量作为收入的确认标准统一了数据的计量口径,但仍然存在价款收取滞后于收入确认的问题,从而造成应交税费入库困难和资金缺口严重。为了保证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递延税款”科目的引入将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具体做法是:月末按完工百分比法根据工程管理部门(或工程统计部门)上报的已完工程量确认工程结算收入,同时计提工程结算税费及附加,然后按照实际收到的工程款计算确认应上交的各种税费,记入“应交税费”科目。工程结算税费及附加“应交税费”科目之间的差额,记入“递延税款”科目,待以后收到工程款再分期转回并上缴入库。申报缴纳所得税时,直接记入“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借方。按年度会计利润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记入“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科目贷方。如果会计确认的收入与工程价款结算不存在差异(即当年会计确认的收入全部流入企业),此时该科目的借贷方发生额相等。如果存在差异,“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存在借方或贷方余额,转入“递延税款” 科目的借方或贷方。当工程完工时,如果合同收入均能流入企业,累计确认的会计收入等于工程结算收入,“递延税款” 科目的余额应该为零;如果一部分合同收入不能流入企业,“递延税款” 科目的借方将会有一个余额。这部分不能收回的收入在办理工程结算时反映在应收帐款中。当冲销坏帐时,坏帐损失所减少的企业所得税实际上是对递延税款的核销,应按坏帐损失所影响的所得税税额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递延税款” 科目。这样处理后,“递延税款” 科目的余额应该为零。采用这种办法进行会计处理,待工程项目完工结算后,根据“递延税款”科目中的金额可以计算出业主拖欠的工程款金额,便于和“应收账款”科目核对。等到工程价款结清后,“应交税费”科目金额和“工程结算税费及附加”科目金额一致,且收入、成本均是按实际已完工作量计算的,符合 会计制度关于权责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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