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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招投标阶段财务管理风险规避
作者:佚名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1-12-25 11:13:13
每吨5160元。如果施工企业合同签订存在瑕疵,其造成的损失是无法估量的。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灵魂,标前评审是合同管理的前置和延伸,因此,施工企业的标前评审不能走过场,公司高层主要经营管理岗位总经理、财务总监、市场总监以及相关部门经理都应积极参与决策,提出切实可行的管理方案,规避企业前期的财务隐患和企业经营风险。

  第四、要加强企业内部的标准化和程序化管理,尤其是对业主的工程设计变更、增减工程数量、工程材料质量或价格的变更确认,分月、季已完工工程数量报表的报送、监理审核、业主签认等都是施工企业日常管理非常重要的关键环节,这些资料的取得是确认财务收入的重要依据,也是企业进行维权结算的重要法律依据。

  第五、要尽可能地减少指定分包、甲供材料的比重和份额,杜绝任何形式上的工程分包及体外循环。建筑施工企业要加强管理,对指定分包和甲供材料要严格提取税金和管理费以及特许权使用费,在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要加强监督管理,高度关注。

  第六、建筑施工企业要尽快编订企业定额。编制企业定额需要市场、合同、财务等多部门协调一致。建筑市场人工、材料、机械等品种繁多,价格季节涨落瞬息万变,财务信息的取得相对滞后,目前国内大多建筑施工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水平基本上仍满足于记账算账的管理水平,要求其参与企业定额的编订应算苛求。

  第七、建筑施工企业要提高对工程招投标阶段财务风险管理意识认知能力,充分认识到房地产开发商每一个附加条件的背后都可能是企业利润的丧失,要尽可能地减少各种形式的承诺,对开发企业违反政府市场监管的一些无理要求要采取适当的方式拒绝,以维护自身的权益,规避在工程招投标阶段的财务损失。

  第八、施工企业要树立事前的自我法律保护意识。凡是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赋予的权利和职责决不轻言放弃,譬如建筑开发商应提供的工程款支付保函、工程资金到位情况证明、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或保函等都要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否则,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的劣势地位,严重影响着企业的正常发展。

  第九、建筑施工企业在垫资施工合同中要树立资金成本观念,企业的所有资金包括融资、垫资能力都有成本价值,在工程结算时要科学计算全部垫资资金成本,充分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现在开发企业资金成本观念极强,经常把售房回收的资金用于新项目开发,或者“捂盘惜售”,赚取高价收入,而对施工企业的资金紧张却不闻不问,对此情况施工企业要注意运用法律手段捍卫正当权益。此外,要呼吁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市场监管职责,杜绝各种“潜规则”。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应该说建筑市场已经基本趋于规范,特别是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对于规范建筑市场也作出了相当艰苦的努力。但是,毋庸讳言,目前的建筑市场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规则和“潜规则”,诸如陪标、围标、内定、垫资、挂靠合作等等,名目繁多,花样翻新。政府有关部门在市场监管中要有所作为,首先要加大建筑市场整治力度,政府投资项目要重点惩治商业贿赂,要立足于制度防范,纯净建筑市场,严厉查处各种腐败行为。其次要提高市场准入资格,要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对有经营劣迹的开发和施工企业实施严厉的处罚措施。第三、对明显的重大的垫资施工、指定分包、明显欺诈的合同不予备案。只有这样,作为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产业、容纳着大量社会劳动力、肩负着重大社会责任的建筑施工企业,才能健康稳定地发展,为建立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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