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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工程项目采购模式与代建制制度创新的研究
作者:佚名 来源:项目管理者联盟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1-31 20:57:36
企业的指导意勋、健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积极推广PM模式、PMC模式。目前,业主服务采购模式主要是施工监理。

  可见,我国业主工程项目采购模式较为单一,而且我国现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也限制了我国业主工程项目采购模式的多用性、灵活性,相关配套制度环境也不健全。

  1.3业主选择工程项目采购模式的问题对于工程采购模式(或工程承发包模式)而言,各类工程采购模式之间并没有替代性,各种工程采购模式都各有其优缺点,都各有其适用环境,不存在一种可以最优地适用于任何一个工程项目的工程采购模式[引。因此,业主在选择工程采购模式时,需要依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业主项目管理能力,选择最适合本工程的工程采购模式。

  业主项目管理模式,是指业主对某具体工程的项目管理实施方式。业主项目管理模式包括业主自行管理、业主委托专业性项目管理公司管理、业主和专业性项目管理公司共同管理三种模式。国外学者对业主项目管理模式的研究较多,研究结果表明,业主选择项目管理模式应考虑的因素[¨o]:①项目因素,包括时间限制、灵活性限制、设计与施工交互的要求、融资方案,以及工程的复杂性等;②业主因素,包括业主的管理经验、业主的专业能力、业主的管理人员、风险态度等;③市场因素,包括是否能获得合适的承包商、市场状况等;④各方关系,包括业主是否与承包商之间能否形成有效竞争等。

  2代建制是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创新

  2.1代建制的概念与代建单位的法律地位

  何谓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2004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该决定对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表述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

  (1)代建单位与建设单位(项目业主)的法律地位区别尽管《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未明确代建单位的法律地位,但各地政府代建制管理办法(或规定)中一般明确了代建单位按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代建单位是行使项目建设阶段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职能的“代业主”,或“准业主”,这是因为代建单位还不具备业主的充分条件,如项目投资决策权、筹资职能及组织项目运营职能等,但在建设阶段的业主职责与权限,代建单位应充分行使与担当。

  (2)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依据前述业主工程项目采购内容,代建单位提供的项目管理服务属于政府委托人(项目业主)对工程项目的服务采购,同时,依据代建单位的法律地位,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又属于业主或“准业主”的项目管理的范畴。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内容主要是自项目开始至项目完成,对项目实施“三控”,防止投资“三超”。在代建制中,代建单位项目管理的时间范围是项目的前期阶段和项目实施阶段。在代建制中,政府委托人将大多数项目管理权转移给了代建单位,这些管理权包括:工程采购决定权、货物采购决定权、服务采购决定权、资金支付控制权、工程变更核定权,合同管理权、项目“三控”的监督控制权、组织协调权等。因此,代建单位有权独立进行服务采购、工程采购、货物采购,即代建单位有权分别与工程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承包单位、供应商等签订合同。

  2.2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与其他建筑市场主体的项目管理的区别

  2.2.1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与业主委托项目管理公司的项目管理的区别

  依据2004年11月建设部(键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j去:》规定,业主委托项目管理公司的项目管理,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项目业主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业主委托项目管理的方式包括项目管理服务(PM)和项目管理承包(PMC)。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协助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它不是工程项目建设阶段的业主,因此,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不能直接与工程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设计、供应商、承包单位等签订合同,但可按合同约定,协助业主与工程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设计、供应商、承包单位等签订合同,并可受业主委托监督合同的履行。

  因此,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不具有工程采购决定权、货物采购决定权、服务采购决定权,只有建议权。此外,项目管理承包(PMC)也不是指工程承包或施工承包而是项目管理服务的承包,业主与项目管理单位签订项目管理承包(PMC)服务合同,业主与工程承包商签订工程承包合同,项目管理单位站在业主的立场并维护业主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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